Saturday, October 21, 2006

吸煙房

局長在最後關頭提出對吸煙房進行研究,被視為政治交易。其實,政治的藝術本就包含妥協與包容,政治協商本沒有甚麼希奇,可能是香港幼稚園級政客不太習慣而已。

筆者對今次局長急轉彎卻有不同看法,我覺得這是糾正了以往的一個不必要固執。從技術層面而言,雖然國際上沒有一個吸煙房設計的標準,但卻不表示這是不可能的。筆者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但從一般工程學常識推論,我們既可以建成一個沙士防菌室,沒理由不可以建成一個有效隔離有害物質的吸煙房,問題只是成本問題。筆者便曾經在國內某工廠內見過一個不錯的吸煙房,當時我在隔壁的會議室中工作,也聞不到絲毫的煙味。

在這次控煙新例的討論中,不少人(包括局長和不少議員)也將法例的目的混淆不清,一時說要避免非吸煙者受二手煙影響;一時說要吸煙者戒煙,令香港成為無煙城市。如果法例的目的是令香港變成無煙城市,我們便不應花時間討論何處可吸煙、何處不可吸煙,而應該像當年新加坡禁口香糖一般,乾脆在香港禁售及禁吸,另一方面強制吸煙者戒煙,將香煙訂為毒品。但是,如果我們的目的是解決二手煙問題,便不應該只單方面禁止吸煙地點,而不同時提供一些既方便煙民,也不影響其他市民的吸煙地點,以收疏導之效。這樣不是解決問題的合適方法,只是將吸煙者從室內地方逼出街外,對非吸煙者的影響可能不減反增。因此,對吸煙房的研究可算是撥亂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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