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rch 22, 2014

流動電視爭議的法理討論

最近幾周,港視就流動電視可否"入屋"的問題,和通訊局拳來腳往,發展至今,更牽扯出兩家免費電視台可能也在違法地提供流動電視。究竟誰對誰錯不單有不同觀點與角度,更牽涉到很多技術問題。這裡,筆者試從現行相關法律的層面作一點分析。但先此聲明,筆者並非法律專業,此文只可視為塘邊鶴文章而已。

有關流動電視和免費電視,主要有關兩條法例:第562章《廣播條例》和第106章《電訊條例》。TVB和ATV兩家免費電視台現時可能違反的,主要是《電訊條例》第8條(1)(aa),該條規定,除根據與按照行政長官會同行政局批給的牌照或以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行事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在於香港註冊或領牌的任何船舶、航空器或空間物體上,在業務運作中,要約提供電訊服務(offer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a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該條(1A)節亦指明,如某人(a)作出要約,而該要約若被接納則會構成由該人提供電訊服務的協議、安排或協定,或會構成由另一名已與該人作出提供電訊服務安排的人提供電訊服務的協議、安排或協定;或(b)邀請其他人作出(a)段所提述的一類要約,則該人須視為要約提供電訊服務。

因此,兩家免費電視台有否違法,關鍵是有否存在要約行為。現時的客觀現實是,免費電視訊號透過大氣傳播,任何人只要在合適的技術條件下,在香港任何地方都可能收到有關訊號,無論當時是在固定地點或是移動中。但是,單純地發出訊號是否便構成要約行為?這點卻應該不是這麼簡單的。否則,假設我沒有在家中的Wifi Router中設定密碼,而被隔鄰收到訊號,便已是一個要約行為了。所以,要判斷是否構成要約,需要符合多一些條件,例如教唆、推廣、主動提供解碼器材等。坊間一些評論提出TVB多年前曾至年報中引用使用USB解碼器觀看電視的數字,可能是構成宣傳行為。但是,利用USB解碼器接駁電腦觀看電視,可以透過流動天線接收訊號,也可以用來接上室內公共天線或魚骨天線使用。筆者多年前也曾買過一USB解碼器,由於附帶的小型流動天線實在太差勁,所以後來也只好連著公共天線使用。因此,提及USB解碼器是否代表推廣流動電視,是存在可爭議之處的。而縱使免費電視台真的違規了,按照該條例第20條,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及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5年。但從此事件的可爭議性和之前從未發生過看來,極大可能也只是罰款了事,然後電視台只要停止要約行為即可,影響有限。

而港視方面,可能違反的,主要是《廣播條例》第2條中對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 (domestic fre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的定義,該條指明,只要符合3個條件:(a) 擬供或可供公眾在香港免費接收;(b) 擬供或可供由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及(c) 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即屬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即要取牌。而箇中最關鍵的是第(b)項條件,即不能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指明處所 (specified premises) 是指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或酒店房間。如違反該條例,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而電視台則要設法停止違法的廣播行為。為符合這條件,前持牌人中移動利用的方式是用一個較低端的制式,令訊號只適宜在像手機般的小屏幕上觀看。當然,另一個較經濟和可行的方式,是將訊號加密,致使一般家用式電視機不可直接接收訊號,再限制有關解碼器的使用。

Tuesday, March 11, 2014

從馬航事件看黑盒雲端化

馬航客機在南海上空失蹤已經整整三天,仍然音訊全無。每一次空難事件,其中一件重要的工作便是尋找「黑盒」(雖然通常不是黑色的),沒有黑盒內的關鍵資料,很難找出事故的原因。

黑盒的功能,很像我們公司內的數據備份,是對危難事故的一種準備。隨著網上技術的進步,現在不少企業正研究將備份工作放在雲端。同樣地,今次馬航事件,也令人想到,是否有更理想的方式,去保存有關航機的飛行資料,以避免在事故發生後尋找黑盒的困難。

第一個考慮當然是成本問題,現時黑盒內保存的資料容量應該不少,其中也包含例如通訊錄音等非數據化的資料,要實時傳送這容量的資料可能牽涉很高成本。但是,退一步來想,如果只要求傳送部份資料(例如:三維位置),或是將錄音記錄數據化再加上適當壓縮技術,其實雲端黑盒也未必是不可行的。

Wednesday, March 05, 2014

香港的出路

回歸以來,不少香港人都會有這個感覺,香港的生活不比以往。很大的原因是內地的經濟發展,令港人在心態上和實質生活上都起了變化,這方面特別在像筆者這幫十多廿年前已跑大陸的人都說感受至深。

那麼,香港的出路究竟要如何?是像長官般經常說的「融合」嗎?還是像揮舞龍獅旗的那幫人所想的「獨立」嗎?現實點來說,香港缺乏天然資源,也無兵無將,「獨立」之說是癡人說夢。但是,香港的出路也不是「融合」,相反地,更是要「異質化」。

在競爭學而言,競爭策略通常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成本優勢 (Cost Leadership),即是「靠便宜」。第二種,是異質化 (Differentiation),即是「人無我有」。講便宜,香港肯定沒有條件可言,管你勤力如牛一樣,我們也不可能以成本和內地競爭,更遑論更便宜的東南亞、印度,甚至非洲各國。因此,香港的競爭力只有靠異質化,要做內地不會做、不善做的事情,要以內地截然不同的方式提供更優質的服務,而不是越來越像國內的其他城市。

Monday, March 03, 2014

對「驅蝗行動」的我見

坊間有人發起「驅蝗行動」,政界也有人唱雙簧配合。雖然不算是大多數人的觀點,但任由此勢發展下去,恐防歪理說多幾遍便成真理。

筆者反對「驅蝗行動」,也反對對大陸遊客來港設甚麼限額,原因不是甚麼「自由行帶來龐大經濟利益」,也不是甚麼「血濃於水、大家也是中國人」,只是因為這是他們本應有的自由。

香港人素來享受有出入境自由,只要袋中有銀,幾乎可自由地往世界各地旅遊。當然一些地方尚有簽證制度,但從來沒有一處地方會因為甚麼限額而拒絕給我們簽證,拒絕簽證的理由通常是有合理懷疑有人會觸犯其法例(例如非法居留)。

因此,作為重視自由、支持自由的香港人,理應也要尊重別人的自由。現時內地居民要先取通行證才可到港,本來已是一個不正常制度。現時一些政界中心要求收緊這制度,其實是要將此不正常制度弄得更畸形,是反自由的表現。更何況,單單就某一來源地的遊客設配額制,而不限制來自其他地方的遊客,更是一個典型的歧視政策。

筆者當然知道,某些遊客的行為令人髮指,筆者也親身目睹不少,但我們要針對的是犯法行為,而不是遊客的來源地或消費水平。如果遊客是文明守法的,那怕他只是來港到郊野公園走一圈,我們也應該歡迎。

要針對遊客的質素及不文明行為,我們只能從堅決執法來入手。我們只要想一想,為甚麼我們到新加坡旅遊時總會更守規矩,不會亂過馬路,甚至不會吃香口膠,因為我們知道那政府執法時絕不會手軟。同樣道理,要令到遊客更文明,便要對不文明的行為堅決執法,向遊客發出清晰的訊息。同時要對諸如不法接待旅行社、違規賓館等加強執法。而不是以不文明行為對抗不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