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rch 28, 2006

新聞自由與公眾利益

法改會建議將偷拍列為刑事罪行,理所當然地引起新聞界的反彈。新聞界一如以往要求將「公眾利益」列為抗辯理由,但問題是「公眾利益」是一個很難準確定義的概念。

直至目前為止,世界上仍沒有一個較準確和理想的詮釋「公眾利益」的方法,不同組織甚至不同法官往往有不同的解釋,我們唯一較一致的理解,是公眾利益往往和個人利益存在衝突,保護公眾利益很多時需要損害少數人的個人利益,一旦處理不好,失卻了平衡,「公眾利益」會有可能成為「多數人的暴政」。

更嚴重的是,在新聞界目前的情況,「公眾利益」或「保護公眾知情權」已成為獲得私人利益的藉口。試拿最近「徐步高」一案作為例子,各傳媒全天候式的報道,將疑兇(注意只是疑兇)家中各人鉅細無遺地報道一切,甚至電視台以特輯式的制作,究竟有何公眾利益存在,公眾的知情權是否應無所制約是值得深思的。我們只看到的是無助的個人私隱被徹底攻佔,傳媒卻因此事銷路大增,獲取利益,無助市民的損失卻無從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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