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February 03, 2006

新聞自由的反思

最近發生了兩宗有關新聞自由的新聞,一宗有關香港、一宗有關海外。

和香港有關的一宗是香港旅行團在埃及遇上嚴重交通意外,但旅行團公司基於死傷者私隱理由一直拒絕公布死傷者名單,不少報張認為這是妨礙了公眾的知情權。首 先,筆者同意旅行團公司絕對有權亦沒有義務要為傳媒提供死傷者的姓名資料,在這次事件中,由於旅行社已個別通知了所有死傷者的家屬,他們的知情權沒有遭到 妨礙。對其他公眾,筆者不認為知情權應包括死傷者的姓名,公眾根本沒有必要知道。縱使是死傷者的其他朋友,亦可透過死傷者的親屬獲得有關訊息,由於死傷者 皆不是甚麼「公眾人物」,筆者認為公布這類非必要訊息的決定權應保持在其至親或本人手上。嚴格來說,傳媒只是為了滿足公眾的好奇心,相反公布姓名可能為死 傷者家屬帶來不必要的心理傷害。

另一宗新聞是丹麥一報張為了「捍衛」新聞自由,刊登對回教聖人有侮辱成份的漫畫,導致一些丹麥大使館被破壞,國家間的關係亦變得緊張。當然,報張是有自由 去刊登有關漫畫,但我們要注意有關手法是完全沒有必要的,筆者相信編輯在刊登前亦絕對會想到會導致的後果,目前的境況可說在其預見之內,可以說報張是事件 的得益者。筆者一直認為,新聞自由不應是亳無限制的,像這種以損害他人利益、導致無辜損失的行為是否應有所制約是我們需要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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