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23, 2007

建築業分判制

紮鐵工人工潮持續,當中指出問題的其中一個核心是建築行業常見的層層分判制度,令工人實際所得大大減少。有人認為政府應立例管制分判制度,要求建築公司直接聘請工人。

筆者同意,分判制度的確存在問題。但是,建築行業的分判制卻的確有其存在的必要。要完成一個建築項目,牽涉的工種數以千計,在項目管理的角度上,要主承判商直接管理這數以千種的技術工人是很困難的,亦沒有效益,更要注意的是不少工種其工作期可能只是數天。

因此,判頭在某程度上發揮著一般公司中層管理的功能,一方面起著人事管理和品質管理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工人們辛勤工作的同時接洽生意,以便將工人停工的日子減少。這功能特別在市道興旺的時候更為顯著,情況就像影視明星也需要經理人一樣。

另一方面,判頭也可視為工人的一個職業晉升階梯。沒有了判頭,我們很難想像工人們有何晉升機會。

因此,某程度的分判是必需的,也是對各方有利的。問題是現時的分判情況的確存在了水份,當中一些分判對整個價值鏈是沒有增值的,例如「借牌」的情況便是。因此,行業應該研究如何減少不必要的分判情況,方是對應問題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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