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12, 2007

社會企業

特首提出推行社會企業來改善貧富懸殊的問題。但是,甚麼才是社會企業?

直至目前為止,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公認對社會企業的定義,一些國家以利潤處理模式分別,一些國家以企業結構來分別,一些國家以企業目的來分別。但總括而言,社會企業應具備以下特色:

(1) 非謀利性質。社會企業應著重提供就業機會,企業內員工可以受薪,但企業本身不應將剩餘利潤作分派。剩餘利潤除一部份應保留以支持企業本身運作外,應重新投入社會以支持慈善業務或其他社會企業的發展;

(2) 共同擁有。社會企業的擁有權不應是任何個人或少數者,而應屬於國家或整體社會,或根據法定權力成立的獨立機構。因此,社會企業的股東代表應由社會中的代表出任。

(3) 應以改善社會為目的。社會企業必須具備社會責任,可以為低競爭力人士提供就業機會,以可以是直接改善某社會問題,如醫療、教育、環保等。

社會企業的發展必然有利社會。但是,究竟如何可促進社會企業的發展?筆者認為,關鍵在於以下幾點:

(1) 雖然社會企業的性質是非謀利,但要保證社會企業的持續發展,社會企業卻必須以市場主導的形式經營,因此不宜由社會工作者主導,而應以商界人士為主導;

(2) 社會企業經營的業務應有一定的壟斷性。由於社會企業大多會聘請一些低競爭力的人士,其競爭力必然有所影響,如與其他商營機構直接競爭,必然處於不利情況。但如政府以資金資助,卻會將正常市場扭曲,出現「與民爭利」的情況。因此,政府應選擇一些暫時沒有企業投入的市場,以給與獨家經營權的形式支持社會企業的成長。

其實,香港賽馬會可算是一家頗典型的成功社會企業,雖然近年的路線似乎有所偏離,但是也不失為一個成功的模範。筆者認為,現時香港亦存在一些適合社會企業經營的市場,例如環保行業。香港政府不知會不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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