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08, 2006

種族歧視

政府為順應世界潮流,準備就種族歧視問題立法。正如世界上不少地方,香港人皆喜歡以一些特殊稱謂標籤某些人,例如,「阿星」、「阿差」、「鬼佬」、「阿燦」等我們都耳熟能詳。但是,從根本來說,香港由於百多年來早已習慣華洋共處,歧視問題其實不太嚴重。就拿「鬼佬」作例子,不單沒有歧視之意,反而顯示出一般中國人的恐洋心態,現時不少洋人也明白了,反而也喜歡以「鬼佬」自稱。

由於近代中國已是由多種族組成,而中國亦沒有一個明顯主導的宗教。所以,中國人(當然也包括香港人)對肯融入本地文化的一些其他種族人士十分歡迎,例如我們會對懂中文的外國朋友表示讚賞。很多看似歧視事件,其實可能是當事人由於感到溝通困難,而不懂表達而已。嚴格來說,在近代中國文化中根本沒有歧視某種族的概念,所謂歧視大都源於溝通障礙,在表面看來似是不歡迎別人,實際上是不懂得溝通。反而在文化上,我們可能會歧視一些不正確的行為,例如懶惰、不勞而獲、不忠實等。

從其他已立法地區的經驗,立法不是一項有效的改善歧視工具,極其量他們只是將"Chairman"變成"Chairperson",將「黑人」變成「有色人種」,但究竟這有沒有減低了歧視情況,大家也心知肚明。立法很多時只是鼓勵了一些不必要的訴訟。正如多年前有關學校男女收生的訴訟,結果只是由可能歧視一方面,變成歧視另一方面。

或許有人認為,不立法變相等同鼓勵歧視,但這正是不少人的誤解,我們不可以利用法例去區別所有正確與不正確行為,正如「講粗話」是不對,但我們不可能因此便輕言訂立一條法例去限制這行為,除非有關行為會做成某些實質損害。因此,在立法之前,政府必須小心研究,將受限制部份嚴格限制於一些做成實際損害的歧視行為。不要在立法之後,以言入罪,「殺錯良民」,那時不單不可保護真實被歧視的人,反而讓法例成為某些人的保護傘,胡亂興訟,從中取利。從根本來說,要在本地減少歧視現象,需要的是協助其他種族人士盡快學懂本地人的溝通方法,例如政府可安排一些免費課程供這類人士盡快掌握廣東話,方能更有效地其他種族融入本地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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