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rch 22, 2014

流動電視爭議的法理討論

最近幾周,港視就流動電視可否"入屋"的問題,和通訊局拳來腳往,發展至今,更牽扯出兩家免費電視台可能也在違法地提供流動電視。究竟誰對誰錯不單有不同觀點與角度,更牽涉到很多技術問題。這裡,筆者試從現行相關法律的層面作一點分析。但先此聲明,筆者並非法律專業,此文只可視為塘邊鶴文章而已。

有關流動電視和免費電視,主要有關兩條法例:第562章《廣播條例》和第106章《電訊條例》。TVB和ATV兩家免費電視台現時可能違反的,主要是《電訊條例》第8條(1)(aa),該條規定,除根據與按照行政長官會同行政局批給的牌照或以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行事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在於香港註冊或領牌的任何船舶、航空器或空間物體上,在業務運作中,要約提供電訊服務(offer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a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該條(1A)節亦指明,如某人(a)作出要約,而該要約若被接納則會構成由該人提供電訊服務的協議、安排或協定,或會構成由另一名已與該人作出提供電訊服務安排的人提供電訊服務的協議、安排或協定;或(b)邀請其他人作出(a)段所提述的一類要約,則該人須視為要約提供電訊服務。

因此,兩家免費電視台有否違法,關鍵是有否存在要約行為。現時的客觀現實是,免費電視訊號透過大氣傳播,任何人只要在合適的技術條件下,在香港任何地方都可能收到有關訊號,無論當時是在固定地點或是移動中。但是,單純地發出訊號是否便構成要約行為?這點卻應該不是這麼簡單的。否則,假設我沒有在家中的Wifi Router中設定密碼,而被隔鄰收到訊號,便已是一個要約行為了。所以,要判斷是否構成要約,需要符合多一些條件,例如教唆、推廣、主動提供解碼器材等。坊間一些評論提出TVB多年前曾至年報中引用使用USB解碼器觀看電視的數字,可能是構成宣傳行為。但是,利用USB解碼器接駁電腦觀看電視,可以透過流動天線接收訊號,也可以用來接上室內公共天線或魚骨天線使用。筆者多年前也曾買過一USB解碼器,由於附帶的小型流動天線實在太差勁,所以後來也只好連著公共天線使用。因此,提及USB解碼器是否代表推廣流動電視,是存在可爭議之處的。而縱使免費電視台真的違規了,按照該條例第20條,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及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5年。但從此事件的可爭議性和之前從未發生過看來,極大可能也只是罰款了事,然後電視台只要停止要約行為即可,影響有限。

而港視方面,可能違反的,主要是《廣播條例》第2條中對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 (domestic fre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的定義,該條指明,只要符合3個條件:(a) 擬供或可供公眾在香港免費接收;(b) 擬供或可供由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及(c) 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即屬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即要取牌。而箇中最關鍵的是第(b)項條件,即不能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指明處所 (specified premises) 是指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或酒店房間。如違反該條例,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而電視台則要設法停止違法的廣播行為。為符合這條件,前持牌人中移動利用的方式是用一個較低端的制式,令訊號只適宜在像手機般的小屏幕上觀看。當然,另一個較經濟和可行的方式,是將訊號加密,致使一般家用式電視機不可直接接收訊號,再限制有關解碼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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